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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车辆撞残行人,车主不担责。

发表时间:2016-03-28 09:48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驾驶租来的后车灯有问题的车辆,与行人相撞,事后车主、承租人、驾驶人、保险公司围绕着行人的赔偿事宜争执不休。事情有点乱,我们来缕缕细看这一起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1日5时30分许,张某驾车途中撞倒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立即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1万余元。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一处八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同年9月17日,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肇事车辆事发时的登记车主是谢某,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发前一天,谢某将车辆出租给李某使用,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付时间为当天21时30分。经查,李某租赁车辆时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交付时后车灯有装置无性能。事发当天,张某未满十八周岁,系无证驾驶,其开启前车灯驾驶车辆与王某同向行驶,双方发生接触的位置位于车辆的右前方。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作为实际车主提供的车辆灯光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技术要求,但从交通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以及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与王某发生接触的车辆位置位于车辆的右前方,事发时车辆前灯呈开启状态,可知车前灯并无性能缺陷,至于车辆其他灯光性能是否有缺陷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且谢某将车辆租赁给李某时并无过错,故谢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系肇事客车实际承租人,作为车辆管理人,应对车辆尽到保管、管理义务,根据事实查明,李某在知晓张某尚无驾照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他,明显未对车辆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对王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30%为宜。因张某系无证驾驶,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王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同时,保险公司作为肇事客车的承保交强险公司,虽然张某系无证驾驶,但按照相关规定,其仍应对王某未获得致害人赔偿的人身损害部分承担垫付责任。

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驾驶人和承租人对行人损失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同时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行人8.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