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不雅视频”是犯罪?发表时间:2016-03-23 10:22 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侵犯并不以传播范围的大小为必要构成要件。传播范围和最终影响的大小只是作为权利侵犯结果的赔偿或量刑的考虑条件。那么,偷拍“不雅视频”没有传播是犯罪?下面小编为您具体解答。 【案例介绍】 张某和李某因为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后,张某认识了比自己小四岁的男朋友杨某。在同张某交往过程中,杨某通过在网上购买的偷拍设备偷拍了两人的性爱视频。张某事后知悉后也并未表示反对,只是表示最好尽快删除。后来两人交往中,张某发现二人性格不合,要求和杨某分手并计划和前夫李某复婚。杨某知晓后将性爱视频发给了张某和李某,并向张某索要五万元“欠款”。得手后,杨某仍然要将视频作为结婚礼物发给二人亲朋好友,并多次砸坏张、李汽车等物品。无奈之下,张某报警。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千元。 【法律解读】 本案中,杨某利用与张某的恋人关系偷拍隐私视频后,杨某将此事告知张某,而张某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可以视为双方对于自身隐私权利处分的一种认可。但这种认可无法扩展为对于这份视频予以传播的一种权利让渡或者共识。事实上,杨某以拍摄两人的性爱视频进行传播相威胁,不但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而且本身就是对他人行为自由的精神控制。至于杨某在法庭上所言自己仅仅发给了张某和李某实际上并未在大范围传播的辩护理由。法官认为,隐私权侵犯并不以传播范围的大小为必要构成要件。传播范围和最终影响的大小只是作为权利侵犯结果的赔偿或量刑的考虑条件。对于张某来说,其肯定不希望这种视频为包括前夫李某在内的任何人知晓。所以虽然视频最终被警方截获没有造成更大范围内的传播,这仅仅可能会对杨某的量刑和赔偿问题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和法律认定产生影响。 另外,杨某通过短信的形式向张某索要五万元欠款的行为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至于杨某损坏张某、李某汽车等为了显示“威风”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本案的杨某最终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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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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