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条 组织全所律师开展政治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 负责本所党风行建设,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高本所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和律所的品牌形象;
第三条 组织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及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对本所办理的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法律服务事项进行把关和指导;
第四条 组织律师对涉及群体性的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讨;
第五条 积极培养青年骨干律师加入党组织,把党员律师培养成骨干律师;
第六条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义务普法宣传、扶贫助教等其他公益活动;
第七条 协助制定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与本所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律师保持经常性联络和沟通,充分发挥这些人员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九条 对律师事务所向人大、政协推荐的代表(委员)、候选人以及向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的优秀律师、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进行担关审核;
第十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内容: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原则,对党员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发挥党的民主,使党员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对党支部的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统一党员思想,调动党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党支部所担负的任务。
第十二条 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的开展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保证完成工作、学习任务;发展党员、选拔干部以及对党员的奖惩。
第十三条 认真上好党课:一是以党章为主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二是党史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三是党的建设理论教育;四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五是党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第三章 党支部廉政建设制度
第十四条 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第十五条 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不行贿受贿、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不拖欠公款。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对来访的群众热情接待,对需办理有关事项或提出的有关问题给予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全体党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性质严重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九条 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党费的收缴标准:缴纳时间:按季度,缴纳基数:月工资的1%。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
第二十一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各党支部统一收齐,按期填写党费收缴登记表,并于每年律师年检注册期间(5月份)向律协党委缴清当年党费,律协党委收缴后,按规定比例上交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慰问或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二十五条 每项党费的支出都必须说明支出的原因、用途、金额等,并有合法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党费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会计、出纳分开。每年年底将所收党费票据及时装订成册,归档备案。做到账据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应向上级党委汇报党费的收缴与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党委监督。
党支部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
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
重要会议列席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
二、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凡属党内重要工作必须由党支部会议决定,任何个人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三、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党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四、党支部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单位改革和中心任务的发展、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决定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一战线以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考核、奖惩、调动等工作。
五、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六、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七、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八、党支部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会商、遇有重要情况必须通报、重要会议必须列席,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九、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支部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支部会议决定。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
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使广大
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
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
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
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内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等。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 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
4、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
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2、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诚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党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 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
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 通报一般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
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支部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条 经费预算。律所要在年初根据年内要开展的党建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编制具体的预算,将开支的具体项目和所需资金逐一列出,经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条 经费来源。党支部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解决,律所财政支持为辅助,确保党建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经费管理。必须选择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党性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管理。要建立台账,账目做到资金来源清楚,支出项目有时间、有用途、有金额。
第四条 经费审批。动用经费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由党支部大会研究以后,负责人签字审批,经办人签字,经费方可支出。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直接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培养发展党员制度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
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
细则》规定的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一至
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谈心,帮助其进步。
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四、选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
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
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
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
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视为通过。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
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
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党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
3、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由党组织根据其外出时间长短及工作性质,提出具体要求,并填写《外出党员登记表》报组织部备案。
4、对于短期或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必须有所到之处党组织的接收证明,同时每半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至少一年回所在党支部参加一次组织生活。
5、离退休及家属党员外出探亲或异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要转移组织关系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如无接收单位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
6、对离退休党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搞好分层次管理,健康状况好的要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健康状况较差的可以适当减少参加组织生活次数,对体弱多病不能参加的要建立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定期联系。
7、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的,要按自行脱党予以处理。
8、因工作调动转移组织关系必须按介绍信的有效期及时办理接转手续。
9、党员去世后,党组织必须在五日内把名单上报上级党组织案。
廉政守则
践行三严三实
全面深化党内教育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做到4“讲”4“有”
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
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做5个方面
·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本色。
·向党中央看齐,看政治上的明白人。
·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公仆情怀。
·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
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教育情况
时间:2019年4月22日
地点: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参加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全体党员律师
会议主题:再次学习《关于做好律师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律协扫黑[2018]1号)、《太原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实施办法》(并律协扫黑[2018]2号)、《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法律援助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并法援发[2018]6号)
主持人:许崇华
会议内容:
主持人许崇华党支部书记向大家阅读、学习以下内容:《关于做好律师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律协扫黑[2018]1号)、《太原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实施办法》(并律协扫黑[2018]2号)、《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法律援助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并法援发[2018]6号),再次向各位律师强调、重申办理当事人亲属委托以及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该类案件需注意的各项问题:
《关于做好律师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律协扫黑[2018]1号)
一、 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职责进行学习。
1、 律师承办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重大问题,应向所里请示, 主任应有针对性的作出指导意见;
2、 律师所承办的维权事项案件,主任应进行初审、研究,并督促进行上报;
3、 主任应不定期督导、检查律师承办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必要时应听取承办律师的汇报;
4、 业务指导小组应定期评查所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卷宗;
5、 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由主任进行是否提交上报进行查处议决;
6、 太原市律协与省律师协会交流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
7、 所内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及培训。
二、 律所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
1、 收集、整理、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两高、两部”和山西省及太原市司法行政机关、山西省律师协会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司法解释和太原市律师协会对该专项斗争的实施办法;
2、 负责所内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申报备案、重大事项请示登记、维权申诉登记、收取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书面总结、统计汇总,并负责向太原市司法局和山西省律师协会申报、备案;
3、 负责召集工作指导委员会,记录会议,向律师事务所传达、下发会议精神和文件;
4、 向太原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指导委员会转达案件集体研究的需求信息、律师维权需求信息;
5、 向太原市司法局和山西省司法厅请示、汇报本市律师参与扫黑除恶势力犯罪专项斗争的重大请示事项、有关工作情况等。
6、 沟通协调司法机关;
7、 组织督导检查、评查所内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案件质量和卷宗。
三、 报送方式
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将案件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4小时内报太原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太原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实施办法》(并律协扫黑[2018]2号)
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承办机制
1、市律协工作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
为保障太原市律师参与扫黑除惡专项斗争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律师协会成立太原市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督查。
2、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
律师事务所受理、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对本所受理黑恶势力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案件进行审查把关;对律师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或诉讼代理工作情况进行负责报告备案、重大事项请示、组织集体研究、全程跟踪检查;主任因事外出期间,由副主任负责。
二、受案规程
律师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除应严格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各项制度外,还应当履行如下手续:
1、受案律师与委托人(含代为咨询洽谈者)进行洽谈时,应当形成谈话笔录。谈话内容包括:初步了解案情及委托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拘留、逮捕及被羁押场所的事实及其他事实;在本所已接受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时、应将此值况告知委抵人,并经其同意;谈话笔录应经委托人签字、捺印。
2、填制受案登记表,随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拘留、逮捕及被羁押的相应证明,报主任审查、批准。
3、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而参与诉讼活动的,受指派律师凭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函填写受案登记表。
4、律师在接待或沿谈时发现或得知同案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的近亲属、朋友等同时来所洽谈聘用律师时应当立即向主任报告,由主任分别指派律师接待、治谈。
5、已经受指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或诉讼代理的律师,不得再接待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虽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与正在办理的案件存在关联的亲属、朋友的咨询来访,更不得接受委托。
6、内勤应把好事务所印章的管理关,未经本所主任在受案登记表上签批,一律不得在委托辩护合同或诉讼代理合同上加盖本所印章。
三、指派律师及申报备案
1、律师事务所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指派执业三年以上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事辩护工作。
2、受指派律师可携实习律师共同参与案件的办理,实习律师应严格遵守有关律师实习制度和规范的规定从事辅助工作。
3、委托辯护合同或诉讼代理合同签订后,属于太原市本地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在24小时内向大原市司法局及太原市律师协会书面申报备案;属于异地案件,亦即本市律师跨区域执业的,除应向太原市司法局及太原市律师协会申报备案外,还应向受案地律师协会申报备案。
四、会见、阅卷及取证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遵守监所监规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并应按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见笔录。
2、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需要履行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程序的,律师应向委托人解释清楚不允许会见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3、若律师事务所受理同案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同一看守所被羁押的,律师应当主动错时会见;若在看守所巧遇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在会见,应当主动向工作人员或管教申明情况,或自动放弃会见,另择时间会见。严禁在看守所与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商讨案情。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要求申诉控告的,律师应问明申诉控告的事由,发生时间、地点及行为人及相关证据线索等具体情况,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诬告的法律后果。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提出举报材料、检举揭发线索,律师应当问明被举报事实或被检举揭发事实的来源,并告知其应当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部门反映;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坚持要求律师向办案单位提交和反映的,律师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笔书写举报材料,并签字捺印。
6、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后,律师若通过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阅卷,过后应当及时删除,避免遗失或泄露卷宗材料
7、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案卷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带回家,或擅自给委托人复制、阅看,也不得私自给媒体复制,或上传微信、微博,泄露案情。
8、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相关案件事实时,不得向其展示卷宗材料,也不得向其转述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案件信息;但需要辨认犯罪工具、犯罪现场、有关物证照片的除外。
9、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两名律师严格依取证规范的要求进行;对控方证人可申请证人出庭质证而不应再进行取证;未经办案单位允许,严禁向被害人取证。
10、对涉及与被害人民事赔偿调解、刑事和解,或需要被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的,应在律师指导下由当事人近亲属与被害人方主谈;即便律师参与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在关于賠偿数额等有关问题上,律师应当把握分寸,谨言慎行,不得擅自做主。
五、案件进展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1、律师对自己承办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要时刻关注案件进展,且要不定期主动向本所主任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2、办案期间,因故解除、终止委托辩护合同或诉讼代理合同的,应当与委托人及时办理了结手续,并将此情况报告主任及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3、办案期间,律师事务所内部调整、变更被指派律师的,应征得委托人及当事人的同意,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
4、办案期间,若发生办案单位没有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或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应当报告本所主任,由本所主任决定是否申诉、控告,或是否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权。
5、办案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涉及立功的举报材料、检举揭发线索,律师应向本所主任报告后,将有关材料复制留卷,将原件及时提交办案单位。
6、因案件的需要须聘请专家论证或与同案其他辩护人相约研讨案件时,律师应报告本所主任并征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同意
7、办案期间或案件了结后,若有新闻记者来访,应查阅复制其相关证件,并报告本所主任,待请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后方可接待记者。
8、律师在办案期间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调查律师应主动配合调查,并将此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主任;若律师隐瞒被调查的事实,既不配合调查,也不报告,一经发现,律师事务所应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由律师惩戒委员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
六、集体研究
1、经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后,律师应当制作阅卷笔录、梳理案情、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草拟辩护思路及观点,并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
2、集体研究案件时,律师应全面介绍案情并回答与会人员的提问,必要时应展示卷宗材料。
3、若承办律师的观点与集体研究的结论不一致,承办律师应按照集体研究的观点发表辩护意见。
4、因补充侦查,证据发生变化的,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所主任反馈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再次启动集体研究;证据虽未发生变化,但经开庭或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同案其他辩护人的不同辩护观点和思路,承办律师也应及时反馈,经集体研究,可修正之前的研究结论。
七、出庭辩护
1、律师应认真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如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应在庭前会议或庭审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在庭审中得知非法证据的,应在庭审中适时提出;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重要证据,,应当依法申请调取。
2、若两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护,庭前应做好分工,并征得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同意;律师应尊重委托人和当事人的选择,尊重同行发表的意见。
3、在庭审程序中,律师应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
4、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应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据。
5、无论是质证还是辩论,律师均应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不应有过激言行。
6、律师应适时把握庭审,通过庭审发现集体研究的观点与庭审情况有较大差距,不利于当事人,从有利于当事人出发,律师临场发表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与庭前集体研究的观点不一致,应在庭后汇报本所主任,并在结案登记表或结案报告中子以说明。
八、书面结案陈词及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对案件发表的法律意见辩护意见,应经本所主任审阅后提交办案机关。
2、庭后3-7天内,律师应整理出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并交本所主任审阅后提交审理合议庭;再次开庭后发表的补充辩护词或补充代理词,也应交本所主任审阅后提交审理合议庭。
3、律师应善于与公诉人(审査起诉的检察员,下同)和法官就案情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接受公诉人、法官对辯护观点或代理意见的采纳及评判。
九、结案报告、案卷整理归档及总结
1、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或一审、二审诉讼活动终结,律师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案件办结后,律师应当按案卷归档要求整理、装订案卷归档,以备检查;因办理二审或再审或有关部门调阅、检查,须借阅案卷的,应当履行借阅审批手续
3、若案件辩护取得成功,应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过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宣传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正确做法
十、纪律及保密
1、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内,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工作手册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2、律师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接触沟通和交流中,严禁对案件结果做承诺,严禁对同案其他辩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办案人员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
3、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4、律师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国观、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5、在等待审判结果期间,律师应理性对待委托人的催问,耐心做说服工作,不得有烦躁、不满情绪。
6、在等待审判结果期间,委托人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人或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看守所寄出信件要求律师会见时,律师应尽量满足会见要求,如确系才会见时间不长,又要求会见的,可委婉劝说,不得生硬拒绝。
7、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
8、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中获恐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十ー、督查
市律师协会太原市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各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辯护代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法律援助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并法援发[2018]6号)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
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和太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由援助中心负责对黑恶势力犯罪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及援助律师的指派,由律师协会负责对案件进行督查、指导。
二、受案及指派
1.援助中心收到公、检、法送交的涉黑涉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的指定辩护通知书,或经审查认为受援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受理援助案件的,应当指定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2.律师协会可向援助中心提供承办涉黑涉恶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以确保受指派律师符合执业年限及具备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经验丰富的要求。
3.受援助中心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指定,且原则上应指派本所两名律师(可由一名实习律师协助)承办案件。
4.对受理时办案单位尚未定性为涉黑涉恶的案件,随案件进展而转化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受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意见适时调整指派律师参加诉讼活动。
三、办案规程及规范
1.受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受指派的律师应当贯彻执行太原市司法局《太原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指导意见》及律师协会《太原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实施办法》,认真办理案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督查、指导。
2.遇有翻译配合的涉黑涉恶案件,援助中心应当向聘请的翻译闸明工作要求和纪律,并明确该翻译应在律师会见笔录上签字、捺印,以确保会见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3.办结案件后,受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援助中心的要求整卷,并将案卷交回援助中心,接受援助中心的核查,
四、服务保障
(一)翻译保障
1.受援对象若系盲聋哑人或少数民族同胞,援助中心应当协调办案单位配备翻译或自行聘请翻译配合援助律师工作。
2.若涉案人数众多,翻译不足以满足工作需要,可建议律师事务所自行聘请翻译,援助中心负责向办案单位协调、报备。
(二)经费保障
1.接助中心应保障援助经费,根据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工作量、以及是否涉及外地取证等情况酌情提高援助律师的补贴标准。
2.受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应有大局意识和主人翁精神,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积极出资为指派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五、联席会议
1.针对受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呈报的案件办理中的重大请示事项,或指派律师在承办涉黑涉恶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或律师协会在督查、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律师协会律师可提议与援助中心召开联席会议,商讨问题的解决。
2.援助中心在工作中发现被指派的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或经办案单位反映援助律师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提议与律师协会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调查、处理相关违纪律师。
3.如遇有其他涉黑涉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双方协调配合的,援助中心和律师协会可以共同决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六、惩处与奖励
1.律师协会对在办理涉黑涉恶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及受指派的律师,依照有关规定将给予相应行业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援助中心对在承办涉黑涉恶法律援助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根据办案数量、工作的支持情况、办理结果、社会影响、受援人的评价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通过本次会议的深入学习,再次加强党员律师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视,将思想和行动同中央及地方的部署统一起来依法规范执业,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